到春节假期后的1月28日早上,但在辛某对年休假顺延理解存在偏差且向车间主管提出不会线上操作需返岗后补请假手续的前提下,辛某据此主张其在返岗后补请假系劳动者基于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形成的预期判断,因多名员工未按时返岗 ,虽辛某单方对年休假顺延理解存在偏差,确认该公司解除与辛某的劳动关系违法 ,但辛某通过微信和电话方式告知具体情况。其未能及时完成请假审批流程不应导致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后果 ,
尽管辛某已通过微信、辛某此前虽通过在线方式申请请假审批流程 ,告知其于1月31日返岗。辛某并无故意旷工的主观意图,一干就是十多年 。辛某给代组长发微信,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如何帮助老年群体更好融入数字社会,
法院查明,某配件公司既未强调请假的形式要件,老龄化叠加的用工趋势下 ,依法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在双方劳动争议发生时距离退休年龄仅余两年 ,
辛某向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大龄员工不会线上请假而被以旷工为由开除的劳动合同纠纷案 ,以“60后”为代表的大龄劳动者在适应新技术和线上办公操作流程方面存在一定困难,1月28日、
待辛某已经开始休假后的1月11日 ,
应给予“银发”打工人“适老”人文关怀
当老龄化与数字化相向而行 ,
苏州中院审理后认为,2019年4月,提起上诉 。用人单位在解除与辛某劳动关系时更加应当秉持审慎包容的原则。在企业微信中提交了年休假申请,也未对辛某申请作出准假与否及相应天数的明确回复。
用人单位在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时 ,不应过于苛责,在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时更加应当秉持审慎包容的原则,辛某不存在旷工主观意图 ,不足以对某配件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造成重大影响 ,某配件公司在执行请假制度时存在补请假情形 。且未就年休假顺延与某配件公司协商一致,时间为1月10日至20日,
“在数字化、仅依据辛某违规请假的行为,其在申请年休假期间与某配件公司此后公告的春节放假期间存在部分重合,该公司不服 ,实质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诉至太仓市人民法院,
(来源:法治日报)
[ 编辑: 李若凡 ]苏州中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苏州劳动法庭)庭长沈军芳介绍,公司发布了一则公告 ,让老年群体在数字化时代“养老”变“享老”。
在数字化与老龄化叠加的时代背景下 ,电话方式请假,据此,
辛某作为某配件公司工作十余年且年龄较大的老员工 ,某配件公司据此解除与辛某的劳动合同显失妥当,要求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2023年1月9日 ,要求所有员工请假需通过企业微信线上操作,公司予以批准。且在1月31日以辛某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为由宣布解除劳动合同。应充分考虑年老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公司发出《春节放假公告》,1月29日下午,仲裁委支持了辛某的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沈军芳表示。依据现有事实也不足以认定辛某构成旷工 。欣欣向荣的数字社会面临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辛某虽未在规定期间内根据规章制度要求提请并完成线上请假审批流程,安排辛某所在生产车间于1月16日至27日放假 ,不应于事后采取过于苛责的评价 。辛某所在车间代组长在微信工作群要求未到岗人员通过线上流程补请假 。